分割共同财产民事上诉状
作者:严达兴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4-22 浏览量:619
分割共同财产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某某区滨江中路1301单元29**室
被上诉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165号之二5**房。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粤0106民初3**17号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9)粤0106民初3**17号判决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585000元
2、撤销(2019)粤0106民初3**17号判决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补偿上诉人3831952.1元
(即按上诉人占65%,被上诉人占35%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3、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在婚姻存续期间,错在重大过错即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应当按照平分原则分割,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上诉人原则进行分割,具体比例为上诉人占65%,被上诉人占35%。
一、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到本案,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遵循夫妻忠实义务,照顾家庭,悉心抚养子女,反观被上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经上诉人多次容忍、公安机关处理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对上诉人施加暴力,给上诉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这也是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终结的根本原因。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按平分原则处理、上诉人多得分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虽然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家暴过错行为进行了认定,并且也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80000元,但是,上诉人认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与财产分割并不冲突。如前所述,法律对重大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分割财产照顾无过错方都分别进行了规定,因此,被上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不能因此排除上诉人作为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获得照顾的权利。另外,被上诉人的家暴行为情形恶劣,造成上诉人伤势严重,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也仅仅能够弥补上诉人医疗、精神等损失,不足以起到惩戒、警示施暴方的程度。
三、购买广州市天河区某某路165号之二5**房的购房款全部来自上诉人向母亲的借款。因上诉人没有在广州购房资格,因此与被上诉人协商将房屋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该房屋在婚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 元,在结婚登记后的第5天支付第二期购房款 元,在结婚登记后的第8天支付全部剩余购房款 元,被上诉人并未就该购房支付任何费用。虽然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持有保留意见,但未支付分文购房款、婚内严重家庭的暴力、婚姻关系解除过错方的被上诉人却因此获得了数百万的利益,上诉人认为这无异于鼓励家暴行为!这不但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也与社会大众对制止、警示、惩治家暴行为的朴素心理预期不符、与立法本意相违背。
综上所述,上诉人主张多分得共同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按平分原则分割共同财产,不利于保护女方、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足以惩戒、警示施暴方。因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如上诉所请。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