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51-5141-8921

接听时间:07:00:00-24: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苏州律师 >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 > 宁飞龙律师 > 律师文集

听律师说——恋爱期间转账要得回来吗?

作者:宁飞龙  更新时间 : 2021-04-22  浏览量:551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间财务往来比较常见

      或是表达爱意,或是共同承担生活开销

      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转账能要回吗?


案件简介


       小贾(女)与小张(男)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小贾共计向小张转账12万余元。其中,转账数额从11.44元至10万元不等。后双方感情破裂,关于恋爱期间的这些资金往来双方产生争议,小贾认为上述转账均为小张向小贾借款,小张则认为并非借款,上述款项是小贾对小张的赠与。双方争执不下,互不认可,无奈,小贾诉至鼓楼法院,请求小张返还恋爱期间借款12万余元。


- 分歧 -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恋爱期间转款系借贷行为,原告小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按常理应认定为一般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应当驳回小贾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小贾与小张在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转款12万余元,但未提供借据或欠据,小张否认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小张对收到小贾款项的性质亦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

- 判决 -


       庭审中,小张确认2020年6月收到小贾转账的10万元用于偿还网络贷款,故小贾要求小张偿还10万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小贾要求小张偿还剩余2万余元的问题,小张主张该款项系小贾对其赠予,根据庭审双方确认的事实,小贾与小张确定恋爱关系后,小张辞去工作,与小贾同居,此期间小贾向小张转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小贾认为该款项系小张向其借款,应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小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部分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 解析 -


       恋爱期间容易发生双方无偿赠与、共同支出、资金借贷难以区分的情况,是否要返还要根据该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借贷,那么应予返还;

      如果是共同支出,那么不必予以返还;另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对于大额的金钱往来,一般认定为借贷关系,是否要求返还由出借人决定。



听律师说:


       恋人之间常会转账、发红包表达爱意,且因信任或碍于面子,不会将转款的内容明确约定,也不会让对方出具借条。分手后,因此发生的纠纷往往难以举证。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恋人之间的转款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又怕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签署借据破坏双方感情,就应该在转款时表达明确,并留存证据,例如在转账时备注借款、聊天记录中说明借款的事实等。


以上内容由宁飞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宁飞龙律师咨询。

宁飞龙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劳动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手  机:151-5141-8921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7:00:00-2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