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和让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涉嫌诈骗罪案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来源:金和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量:1094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的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现已移送贵院审查批捕。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及本人的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与交流。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向贵院提出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如下: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所借他人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投入到“激活基金”项目中去,犯罪嫌疑人希望并承诺给借款人利息回报,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公司财产的行为。该罪构成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所借他人的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投入到“激活资金”项目中去,目的是投资项目并获取回报,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之间有借条并约定除了返还本金之外还需要给与出借人利息回报。犯罪嫌疑人与出借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即使犯罪嫌疑人还不了钱。也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犯罪不构成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客观上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表现要件,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性因素。犯罪嫌疑人刘某现已经70多岁,多年从事服装生意,在国外呆过,并赚了很多的钱,在2015年之前,犯罪嫌疑人现金就有了600多万。现已过70岁,但犯罪嫌疑人并不服老,仍然希望能够做出一番大事业为国家及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2015年犯罪嫌疑人认识一个姓“黄”的北京朋友,当时这个姓黄的朋友做生意亏了50多万,出于好心,犯罪嫌疑人给那个姓黄的朋友80万元。经姓黄的朋友,犯罪嫌疑人又认识了有个姓“林”的朋友,姓林的朋友已经60多岁,自称是海南某银行的退休行长,姓林的朋友自称认识某部长,该部长负责“激活基金”的操作,但犯罪嫌疑人从未见过该部长。

     姓林的所说的所谓“激活基金”就是在国外的华侨去世以后没有继承人,但留下了巨额遗产,冻结在国外的银行账户中。只要用一部分资金作为“摆账”就能激活巨额的“激活基金”,就可以将这些资金转到国内。姓林的朋友让犯罪嫌疑人出资激活这些基金,并说这些基金转到国内以后,国家占60%,犯罪嫌疑人占3%,中介机构点10%。由于犯罪嫌疑人年纪已大,判断能力有限,又心怀有一颗报国报民之心,觉得这是一件对国家及社会对他人都是一件好事,就轻信了姓林的朋友,于是将自己剩下的500多万现金都投入了进去。

因为第一次没有成功,犯罪嫌疑人又委托自己的朋友关某为自己借了大概400万元左右,用于投入该项目,姓林的朋友又向犯罪嫌疑人介绍了一个公司,说用一百万做押金,可以借到400万现金,再用这400万现金能激活“激活基金会”,但这一次也没有成功。之后,姓林的又让犯罪嫌疑人用160万元做抵押,又借了400多万,再次操作去激活“激活基金会”,但姓林的说也同样没成功。

就这样,所借来的400多万元也花完了,今年,犯罪嫌疑人被抓之前三个月,姓林还联系过犯罪嫌疑人,说有一个稳挣钱的机会,让犯罪嫌疑人再投钱,犯罪嫌疑人已经借了他人很多钱,自己要挣钱还给别人,没钱再投资了,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才意识到这是个骗局。

本案中“激活基金”无疑就是一个骗局,但该骗局是犯罪嫌疑人姓林的朋友所虚构的一个骗局,或者是姓林的朋友与姓黄的两人虚构的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虚构的事实,存在诈骗行为,只能说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姓黄林即得钱投入到了虚构的项目中去了。但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虚构事实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诈骗罪。

      三、本案也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共谋,诈骗他人的财物行为,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

本案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与姓林及姓黄的朋友存在共谋,共同虚构“激活基金”项目的事实共同诈骗被害人,辩护人认为并不存在从本案资金的去向就说明这个问题。首先一点,犯罪嫌疑人将自己所有的500多万资金都投入了该项目,如果犯罪嫌疑人开始知道该项目是虚构的,根本不可能将自己的钱投入到项目中去。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参与共同诈骗他人的财物,那么必然分得部分款项。而犯罪嫌疑人生活简朴,吃的穿的都非常简单,也无吸毒、赌博等不良爱好。犯罪嫌疑人现在与前妻在河北涿州农村老家育有一子一女,而两个子女家庭贫困,都靠给别打工为生。据两位子女反应,犯罪嫌疑人多年从未将钱花在他们母亲及两位子女身上。犯罪嫌疑人之前在香港还有一位之前同居过的女友,与该女朋友育有一个女儿,但犯罪嫌疑人最近几年也基本不与香港女友及女儿联系,也未将钱花在他们身上。因此,从本案资金的去向角度,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与他人存在共谋。

      四、关于本案侦查过程中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详细调查资金去向,传唤犯罪嫌疑人黄性及林性朋友并对两人涉嫌诈骗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建议及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不仅应该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应该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将有的600万元及借来的400万元资金都全部给了姓林及姓黄的朋友,该1000万资金的最终去向对本案至关重要,不仅能证明犯嫌疑人是否能构成犯罪,调查清楚资金去向也能追究真正的犯罪分子,如能将资金追回来,还给借款人也能弥补借款人的损失,希望侦查机关详细调查资金去向,并作为本案证据。另外,犯罪嫌疑人姓黄及姓林的朋友涉嫌犯罪。希望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对两人采取法制措施,将两人的供述也作为本案的证据。

根据辩护人最近掌握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除了被姓黄及姓林的诈骗之外,尚被两位姓徐的及一位姓包的以类似方法诈骗200多万元人民币,也同样希望侦查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责成侦查机关对该起诈骗行为立案侦查。

姓黄的电话:136xxxxxx03、187xxxxxx01;姓林的电话:157xxxxxx09;姓包的电话:137xxxxxx25。

      五、关于本案犯罪嫌疑人轻信他人并涉嫌犯罪的原因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被他人欺骗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犯罪嫌疑人已经70多岁,判断力下降,并怀有一颗报国的心,被骗子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这一个特点,用高大上的项目来欺骗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容易上当受骗。二是最近几年犯罪嫌疑人都是独自生活,与香港女友及女儿及河北农村老家的子女几乎不来往,内心孤独,更容易轻信朋友。

      六、犯罪嫌疑人刘XX之前无任何犯罪前科,甚至都未受过行政处罚,根据犯罪嫌疑人之前遵守法律的表现结合本案事实,犯罪嫌疑人存在诈骗的可能性不大。

综上所述,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不构成诈骗罪,请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释放犯罪嫌疑人。如认为该案仍需继续侦察,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再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及身体状况,从人道主义出发,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继续侦查,待查清事实后再作处理,恳请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此 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金和让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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