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据微博新闻报道,江苏南通,12岁女孩4岁时父母离异,跟妈妈生活。
妈妈盼女成凤心切,甚至强迫女儿学大学英语。女儿学习稍令她不满意,动辄打骂、体罚,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母亲仍两次用烧热的锅铲将佳佳烫伤。
女孩外婆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和女孩生父监护人资格。4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指定女孩外婆为女孩监护人。
律师分析
一、监护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尽管佳佳父母在佳佳4岁时已经离婚,但其父母均是佳佳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由于佳佳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在佳佳母亲盼女成凤的心理之下,强迫还在小学的女儿学习大学英语,学习中稍令她不满意,动辄打骂、体罚,作为监护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鉴于此种情况,佳佳外婆申请撤销监护人,其中的法律依据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佳佳母亲与生父作为监护人以后,法院指定佳佳姥姥作为佳佳的监护人,但并不是就此免除了佳佳父母的负担义务,其父母二人仍应就佳佳的抚养费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佳佳的母亲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若是后续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佳佳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若是佳佳母亲打骂、体罚的行为情节恶劣,就会构成刑事犯罪中的虐待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的法律依据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原则上属于亲告罪,自诉转公诉的情形包括:
1、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2、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例如,被虐待者为婴幼儿或者行动不便、知识水平退化的老人,这些人没有能力告诉,所以这种情形的虐待罪转为公诉案件。
律师建议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与祖国的未来,不管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国家,都应该共同努力,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保证其身心的健康发展。
作为家长,儿女的优秀固然重要,但不可将自己的执念强加于子女身上,比起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强迫学习,更应该起到一个带头表率的作用,注重言传身教,做好孩子第一任老师的带领作用。无论如何,沟通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人父母为孩子好也不应该成为肆意伤害的理由。
当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时,有关个人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政部门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在其他个人或者部门未及时申请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