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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中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认定
来源:吴燕红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量:184

导读:北京互联网法院“暗刷流量”案成功入选人民法院报公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足见该案的重大社会影响力和标志性意义。在该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首次判定虚假流量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属“绝对无效”,并收缴违法所得。

正文: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暗刷流量”案的审理过程中依职权向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第一,关于涉案技术问题。

CNZZ运营商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统计账户的访问日志,提取字段包括访问IP、访问时间、来源URL(refer)、受访URL(access)、浏览器(browser)等。经询,该公司称,2017年时,CNZZ只对送达服务器的数据进行统计。在数据到达服务器之前,理论上是有可能编造假数据,也有可能干扰网络造成数据送不过来,CNZZ对于数据到达服务器之前的行为无法监测、也无法识别。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JS暗刷”通常是编写一个JS脚本,挂在一个网站代码或者APP里,植入暗链,当用户访问网站或者APP的时候,得出一定的点击量。这种点击方式的用户是真实的,但是植入了暗链,用户并无感知,因植入暗链产生的流量不是基于对被访问网站的兴趣进行的真实点击。“JS暗刷”有多种实现方式,通常有:通过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挂暗链在该网站代码里;或与网站合作,在该网站上挂暗链。

所谓“机刷”,一般是通过计算机技术增加流量,比如编写个小脚本,不停更换IP进行点击,这种方式是不需要真实用户就能够实现的设备点击。

第二,关于被访问网站情况。

CNZZ运营商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涉案统计账户的注册信息。

经调查,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称,因对某网站屏蔽时间过长,已超过系统保存时间,该网站在屏蔽前网页页面信息情况已无法核实查看。

本院于2019年3月依职权对上述网站展开调查,发现该网站已断开服务器链接,无法打开。

第三,就涉案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问题。

北京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一般情况下,通过“JS暗刷”方式增加网站流量,会侵犯网站主或者投资人的利益,如果网站主要求带来真实的用户点击,上述方式不会带来真实用户的增加,侵害网站主利益;如果是网站主要求作假,那么属于虚假宣传网站业绩,目的可能是侵害网站投资人利益。通过黑客手段侵入网站服务器实施的“JS暗刷”,视情节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或者相应的治安处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认为,初步判断涉案情况属于相关法律中禁止的,以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营者自己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查证后可进行行政处罚。该部门对与本案情形类似的“炒信”行为虽然高度关注,但是因行为和技术的隐蔽性,鲜有违法线索露头。就本案目前掌握情形来看,初步判断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争议焦点之一涉案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认定如下:

(一)涉案合同是否有效

就此争议焦点,本院将根据依法查明的事实,结合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从现有法律规定、立法精神和社会基本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判定:

通过本案的审查,互联网上“暗刷流量”产业链暴露在公众视野中。通常“暗刷流量”有“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均属于欺诈性点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进行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的“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时,均表示不关注或不必要知晓流量对应的被访问网站或产品,仅关注与已相关的利益获取,双方的交易行为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上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均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综上,双方订立合同进行“暗刷流量”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二)涉案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该条同时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一般来讲,司法行为以被动性和谦抑性为宜,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追求一起“喝肉汤”的不当利益,大量制造虚假流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过错程度较高,且虚假流量业已产生,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故对原被告双方希望通过分担合同收益的方式,来承担合同无效后果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为倡导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发挥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同时,考虑本案呈现的技术复杂性、“暗刷流量”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需通过个案的处理表明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有鉴于此,本院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不当获利、平抑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另行制作决定书,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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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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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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