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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元住一晚去哪儿网,有意还是无意标错?

作者:宁飞龙  更新时间 : 2021-04-22  浏览量:183

       随着淘宝、拼多多等各类即时交易软件的普及,我们已经习惯了从各大app上购买大到房产、小到锅碗瓢盆等各类物品,都或多或少的“捡过便宜”。与此同时,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出现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商家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或可依重大误解进行撤销?


案例

蒋女士在“去某儿”网站购买了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床房入住1晚”价格为18元的团购券2100份,正暗自欣喜以为自己占着了大便宜,却发现“去某儿”网站单方冻结了蒋女士的全部团购券,并且进行了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去某儿”网站继续按照网站发布的团购信息履行团购事宜。


分歧

      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蒋女士购买团购券的行为及“去某儿”网站的价格标注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依法成立的合同,签约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去某儿”网站所想标注的价格与其实际标注的价格不一致,即表示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对销售单价存在着认识上的重大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7条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相关民法理论可知,构成重大误解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二是行为的后果背离行为人的真实意愿;三是对行为人造成较大损失。因此,误解只有达到重大的程度,法律才予以撤销。



判决

      庭审中查明“去某儿”确将结算价录入错误,导致涉案团购券对外售卖价为18元,若实际履行与蒋女士订立的买卖合同,“去某儿”每份将损失91元,共计损失将达到191100元之多,其录入错误行为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综合分析,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故“去某儿”请求法院撤销涉案网络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解析

      “去某儿”的一个过失引发了这一系列事件,起因就是因其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对其过失行为的纠正,将损害蒋女士的信赖利益,所以法律规定解只有达到重大的地步,才可予以撤销。对于重大误解的使用不能过于宽泛而损害了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也不可限制过狭而损害交易自由。遵守是一种原则,利用则是一种选择,善恶高低,自在人心。


法官后语


       去某儿公司错误录入结算价的行为符合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故构成重大误解。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的过失虽不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但并非对法院处理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毫无意义。该案中,去某儿公司员工林某因疏忽导致录入结算价时发生错误,行知酒店在进行短信确认时亦未尽到审核义务,去某儿公司与行知酒店均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去某儿公司的重大过失虽不影响其行使撤销权,但仍应承担因此给蒋某等四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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