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律师警示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如何不让自己踩雷律师给解答
来源:庄荣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1
浏览量:1357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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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29结案)
南京中院离婚后财产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因对方不愿意履行离婚协议,导致我方当事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离婚问题

办案周期:
二审立案时间:2021年1月

二审判决时间:2021年3月29


南京市中级法院家事审判庭-徐聪萍、黄霞、陈晓霞

案件结果:
   1、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2、二审全案上诉费由对方承担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第一、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第二、离婚协议条款是否属于赠与条款是否可以撤销;
第三、离婚协议中载明的5000元工资,是属于财产折价款还是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报酬?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详细准备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等相关律师意见


特别强调:

   本案在离婚协议关于支付给女方5000元的费用,从行文结构中确实载明是公司支付给女方的工资,因此对方坚持依照此点不愿意再行支付我方该5000元
   针对该争议焦点我方意见:
   1、该5000元支付系嵌套在财产分割条款中,并非在劳务工资或其他条款中;
   2、该5000元支付的上半段内容,明显是女方退出股权,据此可以推导出下半段应当是男方支付给女方股权折价款
   3、该5000元离婚后对方正常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对方因故不再履行
   4、女方确实已经办理了股权退出手续,因此对方应当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支付价款
   5、之所以约定成每月5000并且由公司支付,就是为了减缓男方的一次性支付压力以及帮助男方公司避税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我方观点,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但通过本案也能发现本案双方拟定的离婚协议,如果经过专业家事律师的帮助或指导,应当能够在离婚协议条款中的内容组织起到很多的促进作用,不至于造成理解的歧义或诉讼时的纷争。


   针对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有专业家事律师协助当事人在恰当的时机诉讼加之良性沟通调解效果最佳。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审反诉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原审反诉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B全部诉请;
    2.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
    事实与理由:
    1.双方《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债务的处理条款明确约定“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因名下财产或其他原因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2014年11月结婚,B名下房屋贷款债务形成于2014年8月,故该债务系B婚前个人债务,按照上述约定,应由B个人承担。A在《离婚协议书》中同意按月向B转账用以归还贷款的行为属分批赠与。赠与可撤销。A现经济状况恶化,因公司运营欠了大笔高利贷款无力偿还,家庭负担重,不应再履行赠与义务。双方于2019年12月达成一致,B同意A无需再支付相应款项。
2.B将《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由案外人南京某公司向B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的约定视为A应当向B支付补偿金。一审对此予以支持,系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协议离婚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时,并未约定“补偿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亦无关于补偿金的规定。协议明确费用支付主体为某公司,实际履行的主体也是某公司。B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解决,不属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隶依法改判。
    B辩称,1.离婚协议是关于身份、财产关系的一揽子协议,相关条款并非赠与。双方明确约定B房贷由A偿还。案涉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亦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双方有过多次谈话,不能以某次谈话中B的意见作为其最后意见,双方并未形成书面约定对抗离婚协议。谈话中B仅是体谅对方暂时的困难,并未真实放弃主张。 
2.离婚协议约定的5500元属财产折价款,并非劳动补偿。离婚协议的主体只能是男女双方,没有公司。关于5500元的内容包含在财产分割部分,条款前半段载明B及其母亲退出股权,后半部分描述的是A给付的具体内容和方式。A此前一直在履行协议。B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A认可5500元为补偿金。某公司曾经经营状况较好,规模较大,项目和应收账款很多。离婚协议约定的折价款低于股权折价款,因A提出要分期、扣税,故作此约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A支付房贷本息111340元(自2020年1月起计算至2020年10月);
2.判令A自2019年1月起支付B每月经济补偿金5500元至2020年10月;
3.本案诉讼费用由A承担。
    A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
1.B立即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登记在B名下的某公司2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A名下;
2.本案反诉费用由B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2018年1月,B与A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在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约定:
1.存款:女方与母亲炒股的存款10万元,归女方所有;
2.房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房屋1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房屋2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若男方资金充裕时,将一次性提前偿还;
3.南京某公司,由A(男方)和C(女方母亲)共同持有,因C未参与实际经营和出资,女方代表C(母亲)和自己自愿放弃所有权,在本次离婚协议之时不予以分割,全额归男方所有;女方在某公司的税前工资5500元/月付至女方满55周岁和社保保持不变由公司继续缴纳至55周岁,若公司不再经营但至少缴满15年为止;
4.某公司2,由B(女方)和D共同持有,因该公司极少业务,二人也未参与实际经营,女方自愿放弃所有权,在本次离婚协议之中赠与给男方所有;
5、其他财产:婚前婚后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协议在债务处理部分约定:双方确认任何一方因名下财产或其他原因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某房屋2贷款,应还本息合计为11349. 27元/月,A支付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A未支付房屋贷款。某公司于2019年变更企业名称为南京某公司,目前正常经营,该公司为B缴纳社会保险至今。养老保险每月个人缴纳269. 44元,医疗保险每月个人缴纳77. 36元,失业保险每月个人缴纳16. 84元。南京某公司向B支付工资至201 8年12月,此后工资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B与A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离婚协议履行。关于案涉房屋贷款本息的偿还,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由A偿还,应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B诉请中的偿还标准为11134元/月,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A自2020年1月起未支付贷款本息,B主张自2020年1月起计算至2020年10月合计11134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依据本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该笔款项虽是以公司名义向B支付的税后工资,但从离婚协议整体来看,实为B放弃分割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股权的折价补偿,性质上属于A应当支付给B的折价补偿款。协议虽约定以某公司按工资的形式进行支付,但实质系该公司代A向B支付折价补偿款,某公司自2019年1月起未再向B支付工资,A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向B支付补偿款。协议约定补偿款的标准为税前5500元/月,扣除某公司代缴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实际每月应向B支付5136. 36元(5500 - 269. 44 - 77. 36 - 16. 84=5136. 36元),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共计产生经济补偿佥112999. 92元。故对于B要求A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的折价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A主张B配合办理某公司2的股权变更手续,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南京市江宁区某房屋2贷款本息111340元;
二、A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折价补偿款112999. 92元;
三、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B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A将登记在B名下某公司2的股权变更登记至A名下。
    对于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A提交:1.B和某公司2014年1月1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离婚协议所涉的5500元系基于B和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而产生。
2.某公司2018年部分银行流水复印件,流水体现出B所得均为公司发放的工资,
5500元的实际履行主体是公司,而非A个人。
B表示:对两份证据真实性认可,劳动合同于2014年签订,公司于双方婚内成立,B与公司签合同、公司交社保亦属正常;每月给B发放的钱款实为股权补偿款,纳入公司系为避税。
    双方一致确认:双方离婚后B母亲已实际退出某公司。通过“企查查”查询,某公司现股东为E、F。B称:F为其父亲,E为其前妻,其与B离婚后与E结婚,现已与E离婚;其与B离婚时,因其急于离婚,故同意了B的条件,B一开始要求每月1万多元工资,其无
法答应,后降到55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社保缴费清单、贷款明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离婚协议明确,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房屋2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按揭贷款由男方负责。根据该约定,A应承担上述房屋的按揭贷款。A提出,房屋贷款应由B个人承担,其还贷的行为属赠与,其有权撤销赠与,该上诉理由与离婚协议的约定不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A另提出双方曾达成一致,B同意A无需再支付相应款项。本院认为,A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已就变更、撤销离婚协议的有关内容最终达成一致,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双方协议离婚时,某公司股权由A和C持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B和其母亲C自愿放弃公司股权,B在某公司的税前工资5500元/月继续支付至一定期限。离婚协议签订后,C依约退出公司,公司向B支付工资至2018年12月。本院认为,综合双方离婚时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离婚协议的上下文意,每月的5500元应为双方约定的A应向B支付的财产补偿款,B以此为据,主张相关费用,一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聪萍
审  判  员     黄  霞
审  判  员     陈晓霞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汤  燕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附婚姻必须常识:

一、补办协议离婚书需要什么手续

在夫妻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一式三份,也就是在民政局留了一份归档。离婚协议书丢失是可以补办的,当事人只要拿着本人的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工作人员会把你们的档案调出来之后,根据其本人的申请,把曾经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二、补办离婚证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离婚证后提交给公证机关。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 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 居 ) 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离婚证在补办时需要带:

1、户口簿

2、身份证

3、境外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本人离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

5、本人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单人照片

三、离婚协议书的法律风险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

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审查不严格,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留有隐患。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履行义务,更有保障。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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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荣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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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荣华
  • 执业律所: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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