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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种情形
来源:朱宇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量:1741

 说起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相信大家对此都不难理解。所谓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实就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种情形呢?小编马上为大家解答。


  一、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种情形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承担的责任;

  用人单位就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接受个人劳务方就提供劳务方的劳务侵权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机动车侵害非机动车的交通肇事事故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一)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职务侵权行为,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系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为;侵权行为违背了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所应当的注意义务。

  (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由于人类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以极端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行为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后果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引起的;侵权行为是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

  三、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特殊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权时,可免其责。如罪犯判处死刑,依法执行抢决的人员。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缺陷产品的侵权行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为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行为,也不同于为他人行 为负责的其他特殊侵权行为。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应免除其法律责任:一是不当使用,即消费者违反产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产品说明使用 保管产品的,由消费者自行承担责任。二是消费者明知产品有缺陷而购买、使用的。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业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故意为高危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几种情形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特殊侵权行为其实指的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观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方面和一般的侵权行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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