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宝磊律师亲办案例
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来源:郑宝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量:2899

申请人: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执业证号:××××××。

地址:吉林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年×××月×××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吉林×××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案的辩护律师。现×××公安局已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报请贵院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条件,恳请贵院对×××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并真诚悔过。

二、×××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不会毁灭、伪造证据,不会干扰证人或串供;不会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不会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不存在影响本案侦察的可能性。

三、×××虽然可能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但其可能涉嫌的犯罪并非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暴力性犯罪,亦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其已不具有再犯可能性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鉴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阅卷,以上事实界定主要来源于×××的陈述和辩解,如果×××的陈述和辩解属实,综合案情,那么其便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不具有逮捕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对×××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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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宝磊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20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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