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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离婚要淡定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4-19  浏览量:230

“保姆型”婚姻

  在家事审判领域,75岁以上老人离婚成为离婚案件新的增长点,这类案件容易引发老年人应激致病、家庭对立、房屋腾退等衍生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近五年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为7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案件共有46件,且数量逐年攀升。这类案件中夫妻间年龄相差10岁以上的有20件,占43.48%,其中不乏近年来饱受争议的“保姆型”婚姻。

  高龄老人诉讼能力受限

  二中院审理的涉老离婚案件中,年龄最高的一位当事人已经94岁。当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时,他已经完全失去意识,在医院的ICU病床中陷入昏迷状态。这样的情况并非偶然,在涉老离婚案件中,约有三成的当事人因疾病缠身、路途遥远等原因无法到庭。

  为了方便确有诉讼意愿的老年人,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利用云庭审、微信视频、云会议等方式,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如果高龄老人无法利用线上方式,法官会亲自前往老年人的居所或者医院,向本人当面询问其离婚的意愿。对于失去表达能力的当事人,也会通过法定程序,在其子女中选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完成诉讼程序。

  “半路夫妻”易结更易散

  在高龄老人离婚案件中的重组家庭,有近七成为双方再婚且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单身的老年人为搭伙过日子而组成的“半路夫妻”,对婚前财产问题尤为敏感。老年人的婚姻掺杂了利益冲突,相互之间信任感会降低。一些老年人将自己的养老金赠与自己的子女,导致自己日常开销全部依赖再婚配偶;还有一些家庭里,因为财产继承权引发对方子女的忌惮,双方针锋相对。由于高龄老人在生活、养老等方面常常需要子女的帮助,其个人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子女的影响,这种矛盾此时就会变得复杂,难以调和。

  家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通常会召集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制定老年人生活、养老、医疗、财产分配等一揽子调解方案,确保老有所养。如果老年人在决定再婚之前,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事先订立遗嘱,同样可以有效地防患于未然。

  善用居住权制度

  确保老有所居

  高龄老人的住房常会涉及承租公房、工龄购房、祖业祖产等特殊类型房屋。婚前财产因沿革久远,认定困难,共同财产较难区分,调查取证难度大,分割财产时容易产生争议。

  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较好地解决居住问题。如果高龄老人提出了居住权的请求,可以灵活运用好居住权制度,切实解决高龄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如果老人确实住无所居,可以协调老人的子女、亲属、社会福利机构,多方渠道妥善安排好老人的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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