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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法院对因被申请人性侵被监护人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宣判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4-19  浏览量:248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应是每个家庭应尽的责任

  但却有个别监护人未能履行好义务

  反而将伤害的魔爪伸向了孩子

  4月14日,嘉祥法院对一起因被申请人性侵被监护人而引起的监护权撤销纠纷案进行宣判,支持了申请人嘉祥县民政局对于撤销监护权请求。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以及被申请人在监狱服刑的原因,该案通过视频会见系统进行开庭。

  案情回顾

  2010年,未成年被害人小花(化名)生母于某某改嫁顾某某,被申请人顾某某成为小花继父。顾某某在明知继女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在家中多次强行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嘉祥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顾某某犯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被申请人顾某某作为未成年小花的监护人,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继女小花的身心健康,而在告知小花的直系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顾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时,其直系亲属表示不提起诉讼。为更好地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本案申请人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宣判

  嘉祥法院认为,顾某某作为监护人,本应保证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却对被监护人实施了严重侵害其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败坏社会风气,影响极其恶劣。申请人嘉祥县民政局作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的单位,提起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对小花监护权资格的申请,于法有据,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为避免被监护人身心继续受到侵害,嘉祥法院当庭宣判:撤销被申请人顾某某为小花监护人的资格。

  法官说法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该案的判决,既体现了《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公正性,也彰显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同时提醒了社会各界,一方面应齐心协力,加强未成年人普法教育,让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坚持多措并举,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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