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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事热评-老人买30万保健品当药吃,延误病情不幸去世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量:251

事实概况

据报道,广州的黄阿姨2013年做过换心瓣膜的手术,术后需长期服药来维持器官的正常功能。但三年前黄阿姨接触保健品后,开始用保健品代替药物。

3月1日,黄阿姨因为器官衰竭,抢救无效去世。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母亲在保健品上花费竟有三十多万。

对此,医生提醒,保健品并没有治疗作用,千万不能用它来代替药品。

不少新闻曝光保健品诈骗类违法犯罪,但此类新闻仍然层出不穷,针对老年人行骗的手段太多了,用听讲座送土鸡蛋、锅碗瓢盆的方法,在骗取老人信任后,高价推销保健品、拉投资等。轻则失去钱财,重则危害健康以及生命安全。

律师分析

一、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其次,被害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一种错误认识,由此种错误认识而做出财产处分。最后,要求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导致的处分行为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正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做出财产处分,而后行为人获得财产,损害被害人的财产权益。

二、虚假宣传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由此可见,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除此之外,《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若是保健品在营销过程中实施了虚假宣传的行为,对产品的作用和功效进行夸大,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保健品可以代替药品而进行购买和使用,则明显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近年来,保健品等事件层出不穷,就对市场监管环境的严格监管与净化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多部门联合执法,严格把控市场准入监管、食药安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问题,通过联合取缔、日常检查及突击检查、从重处罚严厉打击违法等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与合法利益。

对于违法经营者来说,老年人或者病人并不应当被看待成为一类特殊消费群体,去预估他们的购买力和市场,而是我们整个社会所需要保护的一类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谁能保证自己家没有老人或者自己不会老去呢?道德底线心中坚守,法律红线悬在头顶。

对于老人及家属,保健品不是药品,需要理性消费并且到正规药店购买。若是老年人本身存在某些基础病,一定要严格按照正规医院的医嘱进行购买和服用药品及保健品。若是发现有上当受骗的可能性的,建议及时保留证据,可以通过投诉或者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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