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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风波—合同诈骗罪

作者:宗丽娜  更新时间 : 2021-04-16  浏览量:600

租房风波—合同诈骗罪

【案例简介】

2020年上半年,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冲击都是极大的,二手房租赁市场更是惨淡。前段时间各大媒体热播的电视剧《安家》相信好多朋友都看过,在电视剧的结尾,徐文昌带着自己小团队成立了城家公寓,为了是给外地打工者提供一个高品质低价格的安家之处,这种情怀值得佩服!

没想到,电视剧里的桥段被搬到了现实生活中,类似城家公寓的种模式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大概的流程是:公司先找寻房主  与房主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月支付  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装饰  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约定租金按年支付。

通过上面的流程我们应该能发现点问题,公司按月支付房主房租,而却向租房者一次性收取整年的租金。那疑问又来了,很少有租房者愿意一次性付一年的房租,除非价格上有极大的优惠。问题就出现在这,近期我们接触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就是,公司按每月1600元的价格支付房主租金,却将房屋以每月1500元的价格转租给第三人。目前发生的结果是公司跑路了,房主只收到了一个月或两个月的租金,而租房者已经把整年的房租支付给了公司。现在,房主和租房者发生了解不开的纠结。

【法律解析】

根据上述公司的行为方式,笔者认为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合同诈骗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上述公司的行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的行为方式很像。当然,事件刚刚发生不久,是公司真的是临时陷入困难,还是故意犯罪笔者也无权下此定论,只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以免遭受损失。


以上内容由宗丽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宗丽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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