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77-7588-4952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长沙律师 > 芙蓉区律师 > 郭庆梓律师 > 律师文集

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4-15  浏览量:1122

一、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具体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


(一)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的内在特质

为了准确划分和限制责任,因果关系通常被区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两个层次。而事实因果关系又存在一般因果关系与具体因果关系之分。前者是指某一因素与特定损害之间的一般联系;而后者则是用来说明被告侵权行为与原告损害之间直接的、真实的因果联系。在传统的侵权案件中,真正作为侵权法要件的因果关系是具体因果关系。

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案件的典型特点是致害因素至少包括行为与物两类且数量也不限于单个,故需要在多重因素之间进行原因力的划分。其不确定性有三:一是某致害因素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造成某种损害;二是多个致害因素对某种损害的发生各自所发挥多大作用;三是特定的行为是否会造成或减少将来的损害及其程度。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第一,有毒物质侵权;第二,特定物质、药品、治疗方法或者特定行为导致某种人身伤害。

(二)具体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

在法律上判断事实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需要进行盖然性的认定。首先涉及频率判断,即当事件A发生时,B可能发生的概率;其次是证明标准问题。在我国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下,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中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难度极大,导致原告的损害难以得到赔偿。而这个结果有时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原告不能举证的原因并不在于自己,而是由于特殊的疾病机理等外在因素。


二、比例因果关系及其基本规定性


(一)因果关系认定的法律评价属性

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非完全依赖于自然科学,在很多情况下,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依赖于价值判断。“因为所谓因果关系涉及的始终就是可归责性问题。换句话说,所谓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必须与义务的违反以及过错、损害的认定结合起来,从而成为一个相互渗透的综合考察过程。而且还需考虑损害的范围和可避免性等。

此外,因果关系还具有防止责任过重、准确化赔偿责任的功能,综合法律评价不可避免。从法规目的及法律政策衡量,给予受害人适度赔偿符合社会共识。而比例因果关系既能实现这一宗旨,也不会与既有的理论过于冲突,是一个绝佳的技术工具。

(二)比例因果关系的基本规定性

比例因果关系,是指仅依据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可能性来判定因果关系,并基于该可能性比例计算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在事实因果关系不明的侵权场合,具体因果关系很难得到确证,就需要在参考有关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评价得出比例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数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具体因果关系的真实存在不再重要,最为重要的是确定侵权行为作为损害结果必要条件的可能性数量,并将其作为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这一方面减轻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消除了原告举证上所面临的障碍;另一方面,被告据此承担的责任范围更接近于其不法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害的危险区间,做到行为与责任匹配。


三、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步骤


(一)一般因果关系的确定

本文所涉及的一般因果关系属于“科学不确定型”。此时,通常需要专家对某一致害因素与损害之间的一般联系提供鉴定和说明,然后由法院综合评价。

病理学研究是常见的确定某种致病因素与特定疾病之间一般联系的研究方法。不过,病理学的研究只是反映了某种疾病与特定物质之间的联系,并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一定的关联性上升到因果关系还必须通过符合一定标准的思维推断。

流行病学研究的数据虽不能准确证明特定个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具体联系,但可以据此得出二者之间是否存在一般因果关系的推论。从流行病学的研究发展出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是对人群健康状态分布情形与其决定因素的研究,认为在符合四个条件时,就能够确认一般因果关系存在。在欠缺经验法则或可供参考的科学实证资料时,可以利用该理论进行判断。

(二)与个案具体情况的比对

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除了需要证明一般因果关系存在之外,尚需考虑原告自身的特殊情况。以有毒有害物质侵权为例,为了确定某一致害因素对特定原告的影响,通常需要依赖于鉴别诊断技术,这是通过排除其他致病原因来增加确认系争因素致病可能性的一种方法。

在大致确定了一般因果关系及原告的具体情况后,就需要综合评价进而得出比例因果关系,所考虑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该致害因素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或贡献;二是在特定的原告身上,这种原因力和贡献度的比例是多少。在多个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确定各自原因力的比例将直接决定着责任承担的数额。


四、“比例”数额的确定方法和比例责任


所谓“比例”,即特定危险源的危险比例。需要说明的是,比例的确定与比例因果关系的确定是同时完成的,只是前文的论述侧重于动态面的程序分析,在此则侧重于静态的横切面分析。

(一)事实原因及其比例的确定

比例的确定是多种元素构成的动态运作体系,以下是几种典型情形下的确定方法:(1)依据科学研究数据,结合物质检测分析、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有毒物质侵权场合的比例数额;(2)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结合产品测评数据、专家分析数据以及其他市场数据等综合评估大规模产品侵权场合下的比例数额;(3)在统计数据、专家鉴定、考虑个体差异性的基础上,确定医疗过错“机会丧失”型侵权场合下的比例数额;(4)根据污染物的性质、排放量、与原告的位置关系以及原告的身体情况、生活习惯等因素来确定环境污染致损时的比例数额。

以上几种类型不能囊括所有,在其他情形中,应当根据特殊情形具体评估,需斟酌以下因素:一是对损害后果,特别是对未来的损害进行评估分析;二是重点确定各致害源引起损害的可能性大小;三是排除其他非人为因素影响,主要考虑是否有外力介入;四是考虑受害人自身所制造的潜在危险的严重程度。

(二)比例的酌定因素

在事实原因探索的基础上,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对前述考量的结论进行适度裁剪,可称为比例的酌定因素。主要包括:过错与损害、双方的经济力量对比、证据的权威性与明确性以及其他因素。

(三)比例责任

被告人的行为在多大比例的可能性上造成损害后果,就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方式即所谓比例责任。在对原告救济必要性大于被告对于责任承担公平性需求的情况下,比例责任只是一种合理的损害弥补办法,而不是完美的责任分配方案。


五、比例因果关系受到的责难及可接受性


比例因果关系具有推测性和不确定性。有学者指出,仅仅依靠统计数据来确定责任是非常危险的,因为统计数据是建立在对特定人群的某种研究之上,它并不能保证在全局上是正确的。每一种伤害在程度上和致害原因上都存在差异。不过也有学者指出,一般推论与准确因果关系只是程度差异,二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随着量子力学的发展,人们普遍认为世界存在的恰当模式并不是决定论性质的,而是一种可能性。就疑难复杂的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问题而言,只有采取一种更加灵活、个案调整的方法才是恰当的。另外,法律并不需要绝对的精准,只要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侵权行为或特定物质大致可能引起损害的发生,或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创造了风险,法律就不会再要求更多。

比例因果关系是在具体因果关系确实无法查明,而受害人又亟须救济的特定情形下所采用的一种不得已的次优选择。借助于比例因果关系,既实现了对原告的适度救济,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又因为受到多项严格条件的制约,不致对传统的侵权法规则造成过分冲击。在科学技术发展到足以较为准确地确定事实因果关系之前,这是解决事实因果关系不明侵权的最合理方案。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婚姻家庭 公司企业 涉外纠纷

手  机:177-7588-4952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