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
来源:方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5
浏览量:435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一件很难过的事,特别是对于离婚过程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但同时,法律业委权利受损一方提供了法律救济手段,来依法保障权力受损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

  《婚姻法》对离婚设定了三项救济制度。

  1、家庭劳务补偿制度: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制度。《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三项制度中,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新增设的制度。离婚救济制度经过二年的司法实践,其优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证明。

  二、离婚的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规定,离婚形式包括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各种问题必须全部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或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调解离婚,是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离婚并制作离婚民事调解书,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法律文书。二是判决离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就离婚案件的具体情况就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等作出离婚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离婚救济制度有何规定的相关内容,离婚救济制度中规定的救济手段是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以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离婚中的弱势群体一定要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由方海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方海平律师咨询。
方海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56好评数10
宁波市余姚市东旱门南路188号多元创业大厦A516-A520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方海平
  • 执业律所:
    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5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余姚市东旱门南路188号多元创业大厦A516-A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