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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去向不明怎么起诉离婚
来源:赵文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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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去向不明怎么起诉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即被告却不知所踪,找不到他在哪里,不知道他目前居住的城市,那当事人该如何起诉离婚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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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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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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