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小燕律师亲办案例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来源:诸小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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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有权购买对方有产权证的农村房屋,订立合同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标签:房屋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举证责任


概案情简介:

姜xx、朱x系同村村民。姜xx系姜x的父亲。姜xx与黄x系夫妻关系。案涉农村房屋所有人及土地使用者均为姜xx。2001年1月31日,姜xx与朱xx(朱x丈夫)签订房产权卖买合同。

主要约定:现有姜xx(卖方)和朱xx(买方),将案涉 房屋卖于朱xx。同日,朱xx向黄xx付清了房款,有收据。朱xx占用涉案房屋后对该房进行了改建。自2001年至起诉之日,姜xx对诉争房屋再未进行管理。2016年3月初,姜xx起诉朱xx返还诉争房屋。

法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姜xx、朱xx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双方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姜xx要求朱xx立即迁出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一)姜xx称,朱xx在金坛区儒林镇儒林村委窑上村还另有住宅,如朱xx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则违反“一户一宅”的强制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二)姜xx、朱xx系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姜xx也一直居住在该村,如该房屋系姜xx之子私自出售或是借给朱xx暂住,,从2001年至今已有十余年的时间,姜xx近几年才知道不符合常理。结合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黄xx出具的收条,以及诉争房屋现仍由朱xx占有使用、姜xx长期未对诉争房屋进行管理的事实,可以认定姜xx已于2001年将诉争房屋出售。


实务要点:农村“一户一宅”只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购买房屋时,最好与产权人签订,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苏04 民终2715号“姜xx与被上诉人朱xx返还原物纠纷案”(审判长卢力,代理审判员杨敏,代理审判员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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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诸小燕
  • 执业律所:
    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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