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欠钱难讨?欠钱难逃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3
浏览量:456

案情介绍

   都说欠钱的是大爷这句话说的是真不错,最近我所李律师与刘律师接到了这样一个案子。王某与汪某系长期供货关系,2018年至2019年间,汪某在王某处采购电缆价值共计64万余元,截止至2019年年底,汪某尚欠王某75万元的货款。王某在付款日到期后多次催要,汪某于2020年4月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8月付清欠款,但是到达约定的还款日期后,汪某仅向王某支付欠款10万元,剩余的货款经王某多次催要,但汪某却已各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最终,王某还是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找到了我们山东三禾律所的李律师和刘律师帮助其讨回公道。


办案过程

  在刚接手案子时,刘律师了解到,汪某并非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而是以其亲戚公司的名义签署,并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人是汪某。刘律师听完王某的陈述后给王某分析,如果以签订合同的人作为被告,那么根据合同的约定将由公司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这样对我方来说舟车劳顿势必是无法避免的。由于欠条是汪某出具的,且合同的实际相对人也是汪某,二人之间虽未有纸质合同,但是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因此,可依据欠条、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直接起诉汪某要求偿还货款。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汪某作为被告,这样我方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可直接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王某又提到户籍地与现住址不一致,刘律师告诉王某去其所居住小区物业开具了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这样一来管辖法院就成为了临沂兰山区法院。

  在法院立案后,为了防止被告汪某转移财产,保证判决生效后王某的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刘律师又向法院申请了网络查控进行财产保全,查封了汪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但仅冻结了3万多元,仍有将近65万元未被冻结。之后,为了使当事人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刘律师马上又联系了被告当地律师代为查询汪某名下车辆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汪某名下具有数套房产,但无法确定每套房产的具体价值,于是刘律师灵机一动,在网上房屋交易平台找了一家被告所在地的房产中介,咨询了当地各处的房产价格,最终保全了价值较高的一套。

  此案中,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欠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证据充分确凿,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这也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在法官的协调下,被告汪某同意支付原告王某货款,原告也在调解后向法院申请解除了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和房产的冻结。此次案件的处理,不仅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满足,还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得到了当事人王某的肯定。



律师提示

    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这里李律师提醒大家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后,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法院打官司法官看的是证据,债权人在催讨欠款时一定要固定证据,及时提起诉讼,防范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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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全利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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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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