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贾某与被继承人孙某系夫妻关系,生前共同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孙A、孙B、孙C、孙D、孙E。贾某于1935年2月21日出生,于2002年9月12日去世;孙某于1931年10月11日出生,于2013年2月18日去世。贾某和孙某生前均未留任何遗嘱,且两人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贾某和孙某生前曾共同购买上海市某房屋,并于2000年6月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两人名下。
那么现在孙A、孙B、孙C、孙D、孙E如何法定继承遗产呢?具体分析如下:
贾某先于孙某去世,贾某的遗产应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贾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孙某、孙A、孙B、孙C、孙D、孙E六人。
另上海市某房屋有一半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贾某的遗产是该房产1/2的份额,另外1/2归为孙某。六位被继承人继承房屋后,孙某的房产份额为7/12,孙A、孙B、孙C、孙D、孙E的房产份额各为1/12。
孙某去世后,其7/12的房产份额应依法由其五名子女继承,故孙A、孙B、孙C、孙D、孙E各继承孙某的房产份额为7/60。加上孙A、孙B、孙C、孙D、孙E各自从贾某处继承的1/12的房产份额,孙A、孙B、孙C、孙D、孙E各自继承房产份额的1/5。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