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婧律师亲办案例
二胎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来源:赵文婧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量:520

 一、二胎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这也就是你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二、职工的产检权益受到伤害如何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以上内容由赵文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文婧律师咨询。
赵文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14好评数3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广场1幢200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文婧
  • 执业律所:
    江苏久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54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78号领汇广场1幢20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