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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来拯救你---我的抵债房屋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量:472

我们在律师执业中,经常性碰到当事人以房抵债得来的房产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及时过户,出现抵债房屋被法院查封乃至执行的情况,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异议往往不能成立,令很多当事人感到不解,那么到底什么情形的抵债房屋可以对抗法院的执行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上述条款虽然是针对房屋买卖情形,但最高院的裁判文书中针对以房抵债情形也参考适用该条款进行裁判,针对上述4项条件,应当全部满足方有可能对抗执行,缺一不可,并且空口无凭,必须具有相应证据:

(一)合同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或《以房抵债协议》,签订时间必须早于查封,且应当是书面形式,合法有效;

(二)占有房屋的证据,如办理入住、取得钥匙或缴纳物业管理费、取暖费、水电费用等相关证据;

(三)付款或债权证据:如汇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或存在到期债权的具体凭证;

(四)针对最后一项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不能是接受以房抵债人的原因,只能是客观原因,比如房屋不具备办理产证条件等情形才符合条件。


田安国律师提示:提高法律防范意识,注意平时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做到未雨绸缪,方能高枕无忧。


以上内容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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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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