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群打牌,涉嫌开设赌场吗
来源:王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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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信的运用越来越多,而网络犯罪近年来的打击也开始日益严谨。近几年来,有很多人在微信群里开设赌局,比如:利用抢红包赌博。最高法案例明确了,这种行为是属于犯罪行为。那么这些人到底犯了什么罪?该犯罪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用微信群设赌属开设赌场罪吗?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件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05号《洪某强、洪某沃、洪某泉、李某荣开设赌场案》旨在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进行赌博,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网络赌博常见方式有:

1.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博等

2.以体育竞技比赛为赌注对象

3.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

4.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5.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竞猜”活动实质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犯罪主体、客体:

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犯罪客体为良好的社会风尚

犯罪主观方面:

必须为直接故意。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务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立案标准: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1-6条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量刑: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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