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律师亲办案例
放弃继承权有没有时间要求?
来源:王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0
浏览量:454

《民法典》第1124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不过,有时继承人会在遗产分割后做出所谓“放弃继承”的表示。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规定:“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严格说来,遗产分割后,继承人放弃的不仅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权利。所以,本条规定略显不严谨。

从实践来看,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当事人在继承开始之前放弃继承,往往还签订了合同,这些合同是否有效?例如,在老年人再婚的情况,在子女们的要求下,两个老年人可能会签订一份双方都放弃对于对方遗产继承权的协议。在比较法上,是否允许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存在不同的做法。重庆婚姻家庭律师提示,我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法院的裁判立场也不统一。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意思表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事后不得反悔;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可以反悔;还有的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一般认为,应当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毕竟这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内容由王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兵律师咨询。
王兵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7925好评数58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兵
  • 执业律所:
    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06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78号国际商会大厦26层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