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公司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公司虽已注销,并不表明逃脱了相关的责任,法院依法变更诉讼主体,追加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为被告,继续审理相关的买卖合同纠纷。
今年4月,吴江法院受理了胡某等三人起诉吴xxxxx限公司的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吴江xx公司在未通知上述三原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16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上述事实,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追加该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方某等三人为被告。
据吴江法院立案庭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所以吴江xx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其相应的应当承担的债权债务将转移到公司的股东身上,他们作为吴江英泰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公司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区分注销公司时依法清算和未清算两种情形。如果在当事人起诉后,公司依法成立了清算组,依照公司法等规定进行了清算,则诉讼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当事人可以依照公司清算程序实现自身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则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债权人主张的公司债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前提是债权债务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