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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八十九)——交通事故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8
浏览量:588

 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

二、裁判要旨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案情简介

2018年3月,郑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2019年3月,郑先生因交通事故获得赔偿313853元,因双方对赔偿款使用发生争执,王女士起诉至离婚,要求将赔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准予郑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分得财产43162元,其余财产归郑先生所有。

五、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庭审中,郑先生表示自从交通事故受伤后,无法再从事劳动获得收入,王女士为此非常嫌弃,同意王女士离婚诉讼请求,但认为因交通事故赔偿款均属于个人财产,与王女士无关。王女士则认为丈夫受伤后,一直在负责照顾丈夫,付出较多,应当分割财产。最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判决。

律师支招: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获得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依附于人身属性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是护理费、误工费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医疗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因前期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垫付,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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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锐离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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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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