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来源:杨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量:589

基本案情:  

    程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有一儿ー女。程某的老伴中年就去世了,程某人将儿女养大,现在儿女也都成家立业了。而程某已经人到老年,早已成家的儿女都忙于自己的小家庭,很少有时间回家看望程某,程某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后来,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中年丧夫的赵某并与之结婚。赵某为人心地善良,又勤快能千,对程某照顾得非常周到,这让程某感到非常幸福于是程某决定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前不久,程某突发疾病,偏瘫在底无法行动,赵某便承担起了监护人的职责。但程某的子女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他们认为老年人没有监护人,因此赵某无权担任程某的监护人。清问,该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律师解答:

    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个特殊的需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子女的反对是无效的。程某生病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赵某有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应当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程某的子女无权干涉。


以上内容由杨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晓东律师咨询。
杨晓东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78好评数1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万盛大厦450号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晓东
  • 执业律所: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26201*********76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甘肃
  •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万盛大厦450号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