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党菊律师亲办案例
被迫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量:1029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胡律说法:

问:什么是胁迫婚姻?

答: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问:胁迫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有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答:不是。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问: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答: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婚姻被撤销后,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问:在法律规定的时间不申请撤销婚姻,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婚姻合法有效。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权利人知道却不行使视为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且该放弃行为表明其并不愿解除婚姻关系,该行为同样符合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

问: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答: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子女抚养权: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申请撤销胁迫婚姻的真实案例:

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后,被告开始追求原告,并要求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不同意,被告认为原告故意推脱,就对原告无理纠缠,并威胁原告如果不与其结婚,就宣扬原告的隐私,毁坏原告名誉。在被告威胁下,双方于2019年2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原告在被告胁迫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被告登记结婚,属可撤销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荆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我确实通过威胁原告的方式与其登记结婚。

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对于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经质证后表示无异议,本院对此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原告尉某与被告荆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经过短时间的接触后,被告提出要与原告登记结婚,原告表示拒绝后,被告开始纠缠原告并以公开原告的隐私照片等方式威胁原告。2019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在临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140821-201X-000568。双方在办理登记手续后并未共同居住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的结婚证书已由本院收缴。

法院案件分析: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中,被告荆某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以公布原告私密照片的方式相威胁,要求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而原告出于对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律规定中被“胁迫”的情形。现原告诉请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原告尉某与被告荆某的婚姻。

胡律提醒:

法官判案依据的是法律事实。

问:什么是法律事实?

答: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

故凡事需要有证据,否则即使客观上存在胁迫结婚的事实,也难以取得撤销婚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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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党菊
  • 执业律所:
    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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