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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避坑指南

作者:刘紫悦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4-07 16:22 浏览量:549

       当下社会,出轨已然成为常态,有人选择原谅,毕竟【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是在原谅的同时,别忘了保护自己,这样的做法才是理性明智的。

       司法实务中,因为对于【忠诚协议】的争议太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意回避了这个问题,所以就目前来说,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地法院认定的尺度不一。如果全部否定的话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自由的法律初衷,也不利于对非出轨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出轨方也会更加肆无忌惮。如果一律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一些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量。

       我们再来看一下财产协议的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法条明确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针对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聪明的你们读到这里应该很清楚该如何选择了。但如何才能将【忠诚协议】合法化,确实是需要大家高度注意的,在这里列举几点作为避坑指南供大家参考:

1.协议的名字,尽量凸显出协议的本质,带【婚内】两字就更完美。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2.协议最开头部分,清楚表明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的性质;不妨直接复制《民法典》所对应的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本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约定如下」。

3.协议中不宜有【如果离婚按此协议的规定来分配财产】之类的字眼或条款,否则该协议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惹您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在协议中将你们想约定归属的财产明确化,不能模棱两可。如涉案房产的具体位置及房间号,车辆需细化到车架识别号,银行账户存款需写明开户行、金额等。

5.协议中不得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字眼,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公民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对人身关系的限定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协议中不要出现”放弃抚养权、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探望权“,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监护人,不可协议约定放弃,所以此种规定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7.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不要过高,更不要出现”净身出户“的字眼,当事人签订协议的心情当然可以理解,但如果一旦因离婚起诉至法院,法官在审理时,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者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一定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协议履行的可能性,所以赔偿数额切不可写的过高,以免适得其反。

8.协议签订后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去办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当然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最完美的了。

       在我接触的一些案件中,夫妻忠诚协议多用于防止出轨,且要求签”忠诚协议“者以女性居多。然而夫妻忠诚是道德约束,将精神层面的东西纸质化又能有多少约束力?要防止出轨并不能依赖一纸婚姻,经营好婚姻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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