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购买公寓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开发商以避税、躲避房价限制等理由签订“双合同”。但当出交易无法继续而购房者需要退房时,开发商往往以“装修费、服务费”为由拒绝退还部分房款。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双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装修标准时,购房者并不具备自主选择装修方案的权利,因此实际上开发商所交付的是添加了装修价值的房屋,购房者所支付的装修费实质属于购房款的一部分。该部分购房款以装修费的形式体现,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行为及对应的装修合同无效。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开发商与所谓的装修公司往往需要连带承担返还“装修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