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迎娶“白富美”,嫁给“高富帅”,就能走向人生巅峰吗?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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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很多人的潜意识中会认为,即便自身家庭条件不佳,只要嫁给“高富帅”,娶了“白富美”,那么他们的财产理所当然就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必然会变的富有,从此吃喝不愁,走向。殊不知,此种想法在当今法制健全的社会是大错特错了,“高富帅”、“白富美”们的婚前财产以及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都属于他们的个人财产。可能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价值400万,银行的存款300万认定为婚前财产,那么婚后房屋的收益,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认定为共同财产,至少也可以分一半,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数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那些想要通过婚姻获得巨额财产的想法最终也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具体规定,请看以下案例。

[以案说法]

李先生和唐女士于2015年6月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同年9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李先生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未获支持。2019年7月,李先生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准予离婚。关于财产的部分,李先生于2014年购得的位于A小区503室的房屋,后于2018年2月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该房虽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但该房属李先生的婚前财产,出售所得款为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唐女士虽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予以分割,但增值部分亦为原告婚前财产的转化,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唐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增值的具体情况,故唐女士主张要求分割取得婚后增值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解析]

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在大部分情况下,婚后的收益的确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收益就包括当事人投入了时间和精力的收益,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但是如果是像案例中一样,婚前购买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当事人并未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就属于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是无权分割的。

[范律谏言]

婚姻并不能完全和金钱挂钩,也绝不是改变贫穷的方法,无论两人贫富程度如何,都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和相互理解。那些想要通过嫁给“高富帅”,迎娶“白富美”从而获得财富的方法在法律上是不会保护的,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通过自身的努力创造出的财富,虽然和“金山银山”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至少活的坦然,内心富足。

[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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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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