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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包工包料工程款据实结算应举证所用材料和价格
来源:高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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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03年9月10日,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方式如下: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由乙方包工包料。价款计算以设计施工图纸加变更作为依据。土建工程执行1999年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年定额,按相关配套文件进行取费,工程所用材料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定额信息价购买不到的,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作差价处理。施工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组成部分并入合同价款内。

       基于上述事实,对本案造价约定可有如下理解:(1)承包总价以决算为准,即工程竣工后再计算总造价;(2)乙方包工包料意味着本案无甲供材;(3)以设计施工图加变更作为依据,表明工程量按图计算;(4)执行定额,说明消耗量按定额计算得出,同时按照配套文件计算出管理费和利润;(5)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意味着本案中的部分材料如承包人以低于信息价的市场价格购进,应当以信息价为计价标准。但“信息价购买不到,甲乙双方协商议价,高出定额部分做差价处理”,说明如果承包人购入价格高于信息价,可按实际采购价计算。本案承包人约定了对自己非常有利的计价条件。

       后双方发生纠纷,致使工程于2005年4月停工至今。

【造价鉴定】

       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1月25日作出华春鉴字(2006)

07号鉴定报告,载明:

    1,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3846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这里所说的实际购买价,是指承包人所提供的资料-《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用于华业有限公司的商品混凝土报价单》中的商品混凝土单价。鉴定机构明确: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种造价较真实。

    2,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2734914.34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现场搅拌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该工程所在位置不在地方政府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而且比较经济。

    3.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5297208.92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当期信息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

       造价机构提出三种鉴定结论意见,供法院裁判。

【发包人观点】

       承包人提供不出反映本案所用混凝土是商品混凝土的直接证据,本案所涉工程所在位置也不在政府强制性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完全可以使用现场搅拌,根据鉴定单位的鉴定意见,本案所涉混凝土应当按现场搅拌价计价。

【承包人观点】

       对鉴定结论,承包人认为该工程造价应依照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其中商品凝土应采用购买价。本项工程因周边环境所限,不能在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搅并作业,整个大厦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诉讼中发包人也没有否认大厦实际使用商品混凝土的事实,只是强调要以实际购买价结算。一审判决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价格计算工程造价,有违公平,发包人应按照鉴定报告以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计算的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承包人认为应当采用商品混凝土,而非现场搅拌混凝土。同时商品混凝土价格,承包人先主张按照购买价计算,后又主张按照信息价计算,这是因为鉴定报告的信息价高于购买价。鉴定结论出现了超过承包人预想的结果,承包人顺势变更主张,这种原是借助鉴定解决争议却因鉴定而产生新争议的情形并不少见。当期信息价是本案合法有效的计价约定,应当按照信息价结算。

【一审法院观点]

       依照合同中对工程所用材料约定,定额规定需要做差价的以当期信息价为准,而混凝土不属于需要做差价的材料,不能采用信息价。一审庭审中,承包人未提供外购商品混凝土的相关证据,涉案工程也不在政府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范围内,故鉴定结论中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依据充分,承包人主张商品砼采用购买价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一审判决关于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价计算恒升大厦已完工程造价是否适当的问题。根据恒升大厦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关于采用商品砼的具体要求、长安监理公司工程主体质量评估报告中关于采用商品砼符合规范要求的评估结论、长安监理公司出具的关于全部采用商品砼的情况说明以及承包人从陕西尧柏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的发票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所涉工程采用的是商品砼而非现场搅拌砼。

       陕西华春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恒升大厦综合楼已完工程造价作出的华春鉴字(2006)07号鉴定报告也认为,“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23846047.39元是在该工程所采用的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且单价采用实际购买价的情况下计算的结果。以此单价为依据所鉴定的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相对于其他两种总造价较真实”。故恒升大厦已完工程总造价应以鉴定结论中的23846047.39元为依据,对发包人以混凝土现场搅拌价格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及承包人以商品混凝土市场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的主张均不予采信。


【律师评注】

       主材(混凝土)一定是需要调整价差的材料。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混凝土不属于需要做差价的材料,并不妥当。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明确哪些材料属于可以按照信息价调差的,哪些又排除在外,则本案不会产生争议。建议发承包当事人重视合同,尤其是造价条文的拟定能力。如此承包人可以赚取购买价和信息价的差价这一部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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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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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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