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其他理由可以是: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外地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从而能够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等。
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