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党菊律师亲办案例
为何办理了结婚登记,却不存在婚姻关系?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量:483

     办理结婚登记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但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不必然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属于无效婚姻,且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的案例: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位于巫山县XX街道XX号楼X-X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房屋对价款(房屋价格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6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石某2,1997年11月8日生育女儿罗某2,现均已成年。婚后双方于2017年以儿子石某2的名义共同购买位于巫山县XX街道XX号楼X-X室的房屋一套。婚后,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并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是2020年9月13日,被告再次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石某1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同居、办理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原告的父亲罗某3是我的亲舅舅,我的母亲罗某4是原告的亲姑姑,原告的父亲与我的母亲是亲姊妹关系。

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的父亲罗某3与被告的母亲罗某4系同胞姊妹,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原、被告自幼相识,并在同村相邻居住,双方共同生活后于1996年4月份办理结婚仪式,同年7月29日在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于1996年10月5日生育长子石某2,现已成家;1997年11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罗某2,现在大学读书。

另查明,审理中,原告称从小至今在日常生活中对其称呼均为罗某5,只是户籍登记为罗某1。结婚证上载明的“罗某5”与本案原告罗某1为同一人,结婚证上载明的“石某3”与本案被告石某1为同一人。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与被告石某1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原、被告子女均已成年,不需再进行处理,对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本院将依法另行作出裁决。

裁判结果:

原告罗某1与被告石某1的婚姻关系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本判决一经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胡律说法:

这个案例当事人是违反了“三代以内得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法律规定。不管起诉的诉求是什么?法院查明情况后,都会判决婚姻无效,且明确是婚姻无效的案件,即使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也是不会批准的。

如果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不需要提起离婚诉讼。直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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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党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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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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