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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来源:林燕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6
浏览量:881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高法网传〔2019〕105 号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结合我区审判实践,现就我区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案件范围

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适用标准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广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如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有关费用可以按照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试点范围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统一展开试点。


四、试点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指导意见(一)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我院于2019年12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桂高法网传〔2019〕10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落实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解决适用《通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结合我区审判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通知》所称“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指的是2020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首次受理的一审案件。

二、2020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申请撤诉后,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又重新起诉的,不适用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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