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 出让人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则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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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案外人沈XX与被告李XX协商购买车间。沈XX、起重公司支付款项共计350万元,李XX收款日出具收条,其中一张收条中载明收款人为李XX并加盖被告欧迪公司的印章。车间建造完成后-直未能交付。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陈XX并进行通知。本案争议车间建造时未能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车间未能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虽然2010年夏11月的收条载明的收款人为李XX并且加盖了被告欧迪公司的印章,但房屋购买事宜由案外人沈XX与被告李XX个人进行商谈,并且房款由案外人沈国良丰直接支付给李XX个人,故本院确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李XX,相应的返还义务应当由被告李XX承担。
实务要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索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 武横民初字第00265号“陈XX与常州市欧迪地板有限公司、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审判员张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