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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刷量”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作者:申思  更新时间 : 2021-04-01  浏览量:167

在互联网经济中,用户和流量是各家互联网企业竞相争取的对象。在扩大用户量的过程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采用发放现金红包的方式对邀请好友注册的用户进行奖励,此类悬赏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提高用户量的目的,但同时也让“羊毛党”嗅到了“商机”。

在互联网语境下,“羊毛党”是指关注与热衷于“薅羊毛”的群体,即专门选择互联网公司的营销活动,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换取高额奖励的人。他们最初从对互联网优惠活动的关注和操作中零星获利,其后逐渐向组织化、集群化发展,参与人员日益庞大,操作方法日渐多样,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利益链,其中不少与网络黑、灰产存在关联,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明显,成为了互联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一类群体。对于这类群体的行为,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属于合理利用规则、并无不当;互联网企业则对其态度复杂。此类行为合法、合规与否,很有讨论和澄清的必要。

“技术刷量”和“人工刷量”是“羊毛党”们提高用户量、流量等通常采用的两种手段。对于“技术刷量”即利用计算机软、硬件如“Xposed”工具、“猫池”设备等伪造用户信息的方法,因所得数据明显虚假,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此类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企业的悬赏目的和活动规则,通常没有争议。但是,对于“人工刷量”即用户采用额外的金钱、物质等利诱手段聚集大量专待领取奖励和额外奖励的人群,以他们完成特定任务为条件支付奖励的操作手段是否符合活动规则的问题,其答案并非一目了然。有的“羊毛党”成员被互联网企业拒绝支付悬赏费用后坚持要求企业兑现承诺,甚至诉至法院,本案即是其中一例。

本案中,钱盈组建或参与了数百个专为获得邀请者的奖励而组建的微信群,其采用在这些微信群中发放任务、向完成任务者支付额外奖励的方法邀请了数千倍于普通用户邀请量的“新用户”。本案判决首先明确利用技术手段邀请的虚假“新用户”应予排除,然后从此种操作方法带来的其他“新用户”的行为目的、特征和钱盈的主观意图方面,得出此种操作方式属于“刷量”操作的结论,进而从华多公司此次活动的名称“邀请好友立赚”和“刷量冻结提现”的规则出发,分析华多公司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和“好友”的含义,论述钱盈的“刷量”操作不符合活动规则,认为钱盈没有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故判定其无权要求华多公司支付奖励金额。

本案判决对 “人工刷量”明确表明了态度,即该类操作不符合悬赏目的,实际上是采用欺骗方法制造完成特定行为的假象,进而利用悬赏活动牟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种行为扰乱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了互联网企业和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且容易滋生和助长犯罪行为,不应得到支持和鼓励。

用户量、流量不必然等于商业价值,而用户的商业价值才是互联网企业真正关心和追求的。要防治“羊毛党”对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的损害,需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互联网企业在开展此类旨在增加用户量、流量的悬赏活动时,要制定更加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则,设定必要的限制如单个用户邀请好友数量的上限、每次“提现”金额的上限,明确发放报酬前企业的审核权和对“刷量”用户的惩戒规则等,并依法公示,提高“羊毛党”“薅羊毛”的成本;其次,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加大技术投入,提高识别和防范黑、灰产用户和相应行为的能力;再次,互联网企业应加强与工信部门、电信运营商的合作,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强化数据共享和联动,加大对“羊毛党”中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后,互联网企业应注重进行产业升级,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依法进行精准营销,而非依靠原始的“拉人头”数量来获取用户,这样才能减少“羊毛党”不当获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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