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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来源:薛增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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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为套取银行贷款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


双方当事人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以套取银行贷款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过户发票、收据等相关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其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当事人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而为实现其他目的如获取商业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而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调控为目的,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如果商品房买受人明知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原《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现《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可供参考的案例:


1.邵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845号


2. 袁甲与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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