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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立案,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收证监会处罚,可追加为共同被告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3-29 17:59 浏览量:875

2021年3月26日,谢保平律师团队向法院提交了一批002535 林某重机索赔投资者的立案材料。

2020年8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9号)。经证监会查明,林某重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某重机在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对朗坤科技确认的共计206,918,779.16元在建工程进行了合并披露,导致林某重机2017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某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元,占当期披露合并利润总额的比例为48.72%。林某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自林某重机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起,就不断有股民加入林某重机索赔预登记。在中国证监会对林某重机下发处罚决定书后,谢保平律师团队(025)8660—0515便正式启动了投资者索赔诉讼。同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因在审计002535林某重机的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在审计林某重机 2017 年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将对林某重机虚假陈述给股东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可以同时要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赔偿。

目前002535索赔案还在诉讼时效内,谢保平律师认为,林某重机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间买入002535*ST林重,且在2019年11月22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谢律师提示还未加入索赔的受损股民切莫在等待中丧失机会。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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