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方平律师主页
吴方平律师吴方平律师
135-1696-5221
留言咨询
吴方平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吴方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浏览量:546

一、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的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不过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95条到第10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权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未曾料到的情事变更,使得对任意解除权的限制或排除条款显失公平的,这样的约定是可撤销的。在委托事务已经处理完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4)当事人一方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对因此而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归责于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对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那么他就不对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负责,而无论合同的解除是否应归咎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二、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一般认为《民法典》不定期租赁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货运合同规定了托运人的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规定了双方的任意解除权。需要明确的是,任意解除权只能是法定的。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民法典》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以上内容由吴方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方平律师咨询。
吴方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52好评数6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211室
135-1696-522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方平
  • 执业律所:
    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18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 咨询电话:
    135-1696-5221
  • 地  址: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2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