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浙江省人身损害侵权案
赔偿清单
更新时间:2021年3月29日
一、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医疗费: 元
(以发票为准。判决会扣除医疗费清单中伙食费部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天×100元/天= 元
(天数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
3、营养费: 天×30元/天= 元
(营养期以三期鉴定意见确定的天数为准;没有三期鉴定的,法院酌情根据医嘱证明修养天数确定)
4、后续治疗费: 元
(以鉴定意见确定的后续治疗费为准,没有鉴定一般法院不会支持)
小计: 元
二、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5、残疾(死亡)赔偿金:52397元/年× 年× %= 元
( #1、2020年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397 元。
#2、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依次类推,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死亡赔偿指数为1.
#3、多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确定为: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n.
附加指数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举例说明:鉴定结果为十级、九级、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2%+3%=35%。
注意:总伤残赔偿指数 ≤ 100%,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n ≤ 10%。举例说明1:鉴定结果为三级、四级、五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8%+7% = 80%+10%。举例说明2:鉴定结果为一级、三级、四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9%+8% = 1+0.
#4、受害人60周岁以下的,乘以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65周岁的,乘以15年;75周岁以上的,乘以5年。)
6、误工费: 天 × 元/天= 元
(误工期以三期鉴定意见确定的天数为准;误工费以最近三年平均工资计算,如无法证明平均工资,则以相近行业(私营或非私营)平均工资计算。)
(2019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
7、护理费: 天 × 元/天= 元
(护理期以三期鉴定意见确定的天数为准;护理费按照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修养期的护理区别对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较高一些;住院期间有护工发票的一般按发票金额计算,无发票的参照非私营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非住院期间参照私营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8、交通费、住宿费: 元
(以实际合理支出发票为准,没有发票的法院酌情认定)
9、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10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以此类推,一级伤残50000元,死亡50000元)
10、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 元+子女 元= 元
31295元/年× 年× %÷抚养人数= 元
( #1、2020年我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295元。
#2、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依次类推,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死亡赔偿指数为1.
#3、多个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确定为: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指数+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n.
附加指数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举例说明:鉴定结果为十级、九级、八级,伤残赔偿指数为:30%+2%+3%=35%。
注意:总伤残赔偿指数 ≤ 100%,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n ≤ 10%。举例说明1:鉴定结果为三级、四级、五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8%+7% = 80%+10%。举例说明2:鉴定结果为一级、三级、四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9%+8% = 1+0.
#4、被抚养人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乘以20年;18周岁以下的,按(18-实际年龄)计算,如10岁,乘以8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如65周岁的,乘以15年;75周岁以上的,乘以5年。
#5、抚养人数指对被抚养人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总人数,举例说明1:受害人的父母共有3个成年健康子女,则抚养人数为3;举例说明2:受害人有未成年子女且受害人配偶健在,则抚养人数为2)
11、(死亡专有)丧葬费:72078元/12 × 6 = 33216元
(2019年我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078元)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元
(以实际发票发准)
小计: 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部分
13、财产损失: 元
(以具体发票为准)
小计: 元
四、其他:
14、鉴定费: 元
(以具体发票为准)
小计: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