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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周勇  更新时间 : 2021-03-26  浏览量:541

2020年4月当事人成某(男)诉说自己成为离婚案被告的事实。经过了解,夫妻感情确属破裂,重点涉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在律师询问下得知男方曾分五年为女方购买价值五万元的商业保险,便认定该保险费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后因种种原因该案调解结案,但是该案引发的问题尚未解决,那就是离婚时保险财产应如何分割?养老保险呢?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夫妻一方个人账户享有的养老保险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退休同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该保险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且不符合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该保险金不能分割。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可以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根据其性质分别处理


(一)人身保险的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离婚时尚处于保险期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的,投保人可以选择继续投保并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或者终止投保并将保险人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别为夫妻双方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可以协商更换保险合同主体继续履行合同并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或者终止保险合同并将保险人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财产保险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财产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属于共同财产;以婚前个人财产投保的财产保险获得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高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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