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胡律师,有人骂我,我可以告他不?胡律师,有人在某某平台上乱说我的坏话,犯法不?……….
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涉及到同样一个话题:侵权!今天,胡律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名誉权”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名誉权?
答: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二、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故: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基础在于认为权利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权利人的评价显著降低。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为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三、被侵权了,怎么办?
答: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和途径予以解决。
四、侵权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温馨提醒:
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一切自由权均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你的自由权,才是你真正的自由;否则,你的自由权最终会给你带来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