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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无效
来源:宋文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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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哪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直接转借给他人;

2、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在金融机构有信贷资金未偿还,其虽称信贷资金未用于放贷,却无法说明信贷资金的具体用途;

3、出借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款项,则在其未清偿金融贷款之前对外出借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4、最为常见的信用卡套现转借他人,也属于典型的转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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