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佳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京佳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3
浏览量:174

事实概况

315晚会曝某企业使用万店掌摄像头,非法采集人脸信息,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

无独有偶,据中国消费者报,近日,江苏张家港发现某门店仍在使用万店掌摄像头,并用胶带覆盖“万店掌”logo。店长称:“公司要求各门店把摄像头上面“万店掌”的字样给覆盖掉,还要求我们立即执行。”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app人脸识别功能可分析顾客性别、年龄、到店轨迹,并自动打上标签。

目前,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该企业等相关涉事单位立案调查。


律师分析

一、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收集使用

面对越来越多的组织大量收集并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存在着深深的隐患,使大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因为人脸信息具有独有性和无法改变性,使得人脸信息在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识别用户人脸信息,从而录入系统,统计流量,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民法典》具体规定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不仅如此,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此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更好地保护公民在APP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二、生产者、经营者违法收集他人信息的责任

商家违法使用收集识别人脸信息的摄像头,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三百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同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若是存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形,即构成刑事犯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达到显著情形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诚然,就像中国消费者报所写:“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目前已经成为很多用户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由于用户无法更改自己的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人脸信息属于生物识别信息,也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面对技术终端的服务器,功能越强大,识别的越精准,当作用于非法用途时,对消费者的侵害越严重。面对此种情形,需要健全法律监督,增强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让时代与技术的进步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而不是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

同时对于执法部门,应做到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惩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让执法不再流于形式,让公民在阳光下生活的更加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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