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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能否分割?苏州离婚律师解答
来源:汪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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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离婚时能否分割?苏州离婚律师解答

在离婚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能否分割?这是最近当事人咨询我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日常的工作中被咨询到的很少,甚至于有时向当事人提及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时,当事人主动向我表示,不考虑分割这部分的财产。其实,对于没有住房公积金的一方,或者住房公积金较低的一方来说,分割住房公积金可以获得一笔不小的“补偿”。对此,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就向大家举例说明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年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关某2,双方于1998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6月17日经××区民政局登记复婚。2009年6月9日,被告取得坐落于××,建筑面积75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复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存款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均认可花费50000元。后双方因矛盾激化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8年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查明,自双方登记复婚之日起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账增加额85376.27元。

二、法院认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双方复婚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住房公积金个人分户账增加额85376.27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分割,故原告应给付被告住房公积金增加额的一半即42688.14元。

三、法院判决

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关某1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增加额的一半即42688.14元。

由上述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最终原告支付给额被告4万余元的公积金补偿。如果原告的公积金更高一些,比如我们苏州园区或者昆山地区的公积金就比较高,那最终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公积金补偿可能就会高达十几万或者几十万。

以上就是苏州离婚律师汪律师对于公积金这个问题的解答,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大家与汪律师沟通、交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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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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