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宁霞律师亲办案例
在《录用通知书》签字后,不去上班,可能会被追责
来源:焦宁霞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2
浏览量:3504

【案情介绍】

大A君才高八斗、学富五车,于2020年11月应聘太阳公司地球市场经理一职,并于2021年1月1日收到《录用通知书》,内容为“尊敬的大A君,我们荣幸地通知您已被我司录用。您正式入职后的相关职位、工资福利待遇等初步拟定如下:岗位:地球市场经理,入职日期:2021年2月15日,您将签订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自您入职起的6个月为试用期,工作地点:上海,基本工资:税前5万元RMB。您未按前述日期到岗或我司在对您背景调查结果满意后仍拒绝接受您入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支付人民币5万元(1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大A君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并以扫描形式发给太阳公司。

不久大A君又与银河公司接洽,获取了银河公司年薪百万的Offer,大A君遂于2021年2月13日向太阳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入职。太阳公司无奈,不得不重新启动招聘。后太阳公司将大A君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大A君向太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为大A君向太阳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焦律说法:

    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大A君与太阳公司尚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太阳公司仅向大A君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双方实际上以《录用通知书》的形式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预约合同,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


为什么本案要探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因为本案约定了违约责任。而就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就服务期和保密义务约定劳动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延伸:用人单位仅就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①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争议焦点2】大A君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焦律说法:

    《录用通知书》是预约合同,对双方均有法律拘束力。该预约合同上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故大A君应按照《录用通知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延伸:如果《录用通知书》上没有约定违约条款?大A君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故太阳公司可以要求大A君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大A君当日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后发还太阳公司,应视为对《录用通知书》内容的认可并同意入职。在此情况下,太阳公司基于相信大A君会按约履行、双方未来将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享有信赖利益。此后,大A君于入职前两天又拒绝入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太阳公司的信赖利益,如造成太阳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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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焦宁霞
  • 执业律所: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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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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