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语
合伙过程中发生争议,多数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将导致各方丧失继续合作的基础,可以解除合伙关系。
基本案情
一、2011年10月1日,常某、王某与许某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某商务会馆。
二、《合伙合同》签订后,常某、王某和许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合伙出资交至合伙组织统一管理和支配,导致三合伙人出资情况无账可查。
三、后三人因对账及经营问题发生争议,常某、王某诉至哈尔滨市中院请求解除合伙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占合伙人多数的常某、王某请求解除合伙,三合伙人已无继续进行合伙经营的基础,故判决支持常某、王某的诉讼请求。
四、许某不服,向黑龙江省高院上诉。
法院认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三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合伙经营水立方会馆,三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现合伙体中两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必然因该两人的退出导致合伙终止的法律后果。故一审判决解除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醒
一、多数合伙人均主张解除合伙关系,仅一名合伙人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的,因各方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合伙关系可以解除。
二、三名以上合伙人中的一人主张解除合伙关系的,应认定为退伙,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并不因此解除。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6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7条规定,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8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2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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