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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来源:郑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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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必须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实施相关活动,否则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越权,但是越权也分为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

一、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三、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这两种违反代理权的行为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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