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党菊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打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量:292


今天,我们只讨论“妻子打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不去定性打胎行为本身。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胡律说法:

上述法律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且生育决定权系女性独有的权利。

为什么生育决定权系女性独有的权利?

1、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

2、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

3、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义务,并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4、男性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者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已经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权利,法律为了保证妇女的权利,给予其权利可以决定孩子的出生。

温馨提醒:

有权也不能任性,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更多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探讨!





以上内容由胡党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党菊律师咨询。
胡党菊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4109好评数4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附1-4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党菊
  • 执业律所:
    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附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