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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代驾”引发“代价”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张建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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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经济水平提高,我国家庭拥有的私家车越来越多,随之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上升,特别是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比例逐年增加。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及交通立法层面上,对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的进行严格规范,同时,我国在立法上,对现行的刑法进行修正,即刑修案(八)也直接将酒后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管制。可是现实生活中,因为交际应酬人们往往又是无法避免的现实,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便让“代驾”这个行业发展了起来。代驾也不仅仅局限于因应酬不能开车的这个社交场景中,互联网打车改变了人们的出行也消费观念,在一些旅游、出行、接待等场景中,也慢慢的产生对代驾的需求。然而,我国经济发展太过于迅速,法制体系还够健全,特别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管也不够完善和明确,代驾作为互联网的新生儿,让这个行业几乎很难立刻找到一个部门法或者法律规范直接加以规范,新行业也缺乏行业管理经验,无法为这个行业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这种情况,实则很不利于行业发展,也增加了社会秩序不稳定因素,并且交通事故很容易发生,代驾引起的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赔偿、责任主体承担、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等在实践中还未完全理顺,还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讨。基于此背景和环境,本文通过探寻代驾行为的在法律关系层面的问题,进而研究由代驾行为引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责任的承担问题。

关键词:代驾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建议

一、在法律层面上,对代驾如何界定

代驾是基于我国互联网迅速发展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商业生态环境下,全新诞生的一个行业,极大提高了人们的出行效率也解决了人们的痛点问题。代驾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由于某种原因临时让其他人代为驾驶自己所有或所管理的机动车,为其提供有偿或无偿服务的一种行为。服务者通过向“客户”提供代替驾车的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的、新型的服务方式。通常包括酒后代驾、婚庆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长途代驾等。

(一)代驾行为的法律关系分析

1、代驾涉及的法律主体

按照民法中主体的分类,代驾涉及的两个主体只有个人及法人、其他组织等,可以分为个人或者公司(非个人)两种,个人代驾,通常是指进行代驾服务的个人,而公司(非个人)是指具备经营管理规模化、有相关部门监督审批或核准的公司。上述两类主体有重叠也有区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交叉的问题。

2、代驾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无非就是各方主体所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代驾行为存在两个主体,一是,代驾人,即提供代驾服务的个人或者公司;二是,被代驾人,即被服务方或者需求方。

(1)在代驾这个服务过程中,一般是被代驾人提供代驾的车辆,同时被代驾者也一般是该代驾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置于代驾人的控制之下,将被代驾人置于风险之中,应当倾向性注重被代驾者在代驾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代驾人在代驾过程中,一般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其在整个代驾的服务过程中,地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主要的权利也无非是要求被代驾者向其支付报酬。因为代驾服务,往往是被代驾者疲劳、醉酒或处于其他比较不良的状态,所以往往具备较高的风险。且在代驾服务过程中,被代驾人的车辆财产安全、人身安全都是直接暴露在代驾人之下,此时更多的应当是限制代驾人,因此,在整个服务中,代驾人需要更多的规则和约束。特别是出现风险的时候,代驾人需要对被代驾人进行积极的救助义务,到达目的地确认被代驾人的身体状况,适当进行帮助,以及车辆的停放保证车辆财产的安全等。

3、代驾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代驾服务涉及的主要是车辆、被代驾人人身安全、代驾行为等,代驾人对这些客体可以说具备比较完全对支配状态,而被代驾人有可能本身都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因此,对于代驾人需要更多的限制,同时对于非个人且盈利为主的公司等法人主体,需要行业规则以及法律法规去规范。

(二)代驾依托的合同性质及特征

在代驾行为中,被代驾人的地位往往是客户或者需求方,同时又通常是代驾工具车辆的所有人、提供者、以及管理人,代驾人则是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代驾人并不等同于实际驾驶人,代驾人还有可能是代驾公司、网络平台或者提供代驾服务的酒店、娱乐场所。在整个代驾服务模式中,双方形成了一种事实或者书面(包括电子平台自动形成的电子合同等)的代驾合同,该代驾合同,并不属于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中,按照合同的有名、无名的相关分类,代驾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代驾合同是无名、新型的合同。代驾合同的特征,同时拥有了雇佣合同、服务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等,多种合同的特征。代驾合同是根据该合同中提供代驾服务的一方的主体不同,进而确定代驾合同的具体性质,并非上述几种合同。

2、代驾合同,一般是双务、诺成的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由的情况下,该合同便可以直接成立并且生效。第一,代驾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在合同成立形式上无特殊要求,即不要求非要以书面形式,具有书面形式的代驾合同在证据方面具有证据效力。(1)第二,代驾合同一般是由提供代驾人事先拟定,由被代驾人确认签字,双方对于具体代驾的服务时间、地点多是由口头进行约定,不以履行代驾行为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代驾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三,被代驾人有权要求代驾人驾驶其机动车,将其安全的送至目的地,同时,代驾人有权要求被代驾人在服务完成后及时支付报酬,双方也形成了双务合同关系。

3、代驾行为涉及的客体是物和行为,代驾合同也是如此。因此,提供代驾服务就是提供代为驾驶机动车和保障被代驾人车辆安全、车上财产安全及被代驾人人身安全的服务。即代驾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两个标的分别是物和行为,代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向被代驾人交付代驾服务的工作结果,而被代驾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根据该服务支付报酬。

二、根据代驾行为分类,分析其对应的法律关系

代驾的类型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方式较多。比较常见的分类,就是按照被代驾人是否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因此,改分类形成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一)有偿代驾服务。该类型的代驾服务,一般是具备一定商业经营目的的主体进行的,比较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代价服务(比如滴滴代驾)、经营代价服务的公司、一些酒店或餐饮公司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以及私人有偿代驾四种。

1、网络平台提供代驾服务

网络平台提供的代驾,常见的就是滴滴打车的代价服务,一般该服务是代驾网络平台根据被代驾人的申请,指派平台上的专职或兼职的司机(我们一般称“网约车司机”),根据被代驾人的申请和要求,为其提供代驾服务。网络平台提供代驾服务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承揽合同的特征,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给付约定报酬的合同。”故该种形式的代价服务双方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至于网约车司机或者说代驾司机雨平台的关系,一般在法律上认为是雇佣关系。代驾司机需要接受网络平台的约束和管理,代驾合同的当事人是网络平台的经营主体,而不是网约车司机或代驾司机。

2、经营代驾服务的公司

通过与网络平台提供代驾的形式对比,经营代驾服务的公司,在与被代驾人之间建立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关系。首先,公司(代驾人)是与被代驾人(客户)约定好了由公司安排服务的司机将其及车辆安全送至某一地点,双方按照该结果进行费用的结算,代驾公司并非仅仅提供了劳务。有人认为该种合同关系比较像委托合同,在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确实两者均提供了劳务,但是在委托合同关系下,受托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进行委托事务的处理,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关系下,受托人(公司)就缺乏向承揽合同中的独立性,而有些时候被代驾人处于醉酒或者其他状态,也无法保证委托事项的准确性,受托人的范围也往往不明确,这不利于代驾服务的进行,在最终的报酬结算,也往往比较复杂,不符合代驾服务的内容。因此,承揽关系比较符合该代驾行为,承揽人(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约定的工作成果,被代驾人再按照该进过进行付费。

3、为客户提供附加的代驾服务的酒店或餐饮公司

生活中,确实一些比较有服务意识的酒店或者餐饮公司,在餐饮服务或者酒店管理服务中,会为客户增加一项代驾服务,这个也符合现在的发展趋势,同时也为酒店或餐饮公司品牌形象加了不少分,因此,一些酒店或餐饮公司将代驾这一服务作为餐饮或酒店消费后的延伸服务。该代驾服务往往很多人认为是免费的,无偿的,但是实际上该服务内容已经包含在消费者与酒店或餐饮公司的消费合同中。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并非是无偿的。

4、有偿代驾中,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形

一般来说,私人代驾合同在性质上属于雇佣合同。在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受雇人一定是自然人。(2)  雇佣关系的判断标准是合同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从属的关系,在私人代驾这种服务中,司机一般就是接受被代驾者的雇佣,接受其管理和指挥,按照其意愿进行代价服务,在此中合同关系中,司机受雇于被代驾人,双方具备从属性,本质上来说,属于一般的雇佣合同关系。

(二)无偿代驾该类型的,生活中常见的是情谊或者无因管理两种情形:

1、情谊类型的代驾服务

情谊代驾行为一般是亲朋好友之间提供的,属于义务帮工行为。(3)义务帮工的特征是,自愿、无偿地,由帮工人临时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关系。这种基于情感关系建立起来的代驾服务,一般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存在的是感情为主,不具备法律上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约束,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是无偿的利他行为。

2、无因管理类型的代驾服务

该类型的代驾服务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不存在事先的代驾服务的意思表示,被代驾人可能此时失去了意识或无法进行意思表示的情形,代驾人为了被代驾人人身及财产(车辆)的利益实施代驾行为,是一种无事先约定或无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符合无因管理的特征。

三、因代驾造成被代驾人或他人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机动车所有人与驾驶人分离的几种特殊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依然需要根据具体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与驾驶人实际的法律关系来进行认定。

(一)代驾服务中,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责任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 条的规定,如果被代驾人在驾驶过程中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那么被代驾人将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述规定表明,对于代驾公司或者网络平台经营者承担的军事无过错的责任,被代驾人在该过程中承担的是按分责任,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该服务中,实际进行代价服务的司机,因其与代驾公司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造成的损害责任承担主体仍是代驾公司(雇主)。

(二)酒店餐饮等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建立的代驾服务中的责任认定

被代驾人享受酒店餐饮等消费场所所提供的免费代驾属于消费服务合同的其中之一,应当受到安全保障义务。(5)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代驾服务中,如果出现了额交通事故,酒店餐饮等主体在该服务中,并未尽到自己将消费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进而违反双方之间的消费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对被代驾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雇佣合同关系下建立的代驾服务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实际的代驾服务过程中,如雇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在代驾服务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雇主自己承担,该部分应当视为雇主自身雇佣产生的商业风险。

(四)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中建立的代驾服务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代驾服务的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的,被代驾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代驾服务中,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忙,其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另一情形是,代驾人在代驾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或者被帮工人损害的,被代驾人也无需承担责任。

(五)因无因管理代驾法律关系中的责任认定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是为了被代驾人的利益而代驾,因一般过失及被代驾人的过错造成损失时,管理人不负有赔偿责任。只有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四、日本关于代驾行业的公共救济方式及完善保险机制的做法

日本的酒后代驾起源比较早,早在19世纪60 年代左右九开始了,自从1980年日本重新修订了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特别在刑法上,对于酒后驾车以及危险驾车行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从严治理,此后代驾行业在日本应运而生。至2010年仅在日本东秋田县代驾的从业的公司社团就有360家以上,在日本九州地区的鹿儿岛和熊本均在270多家。

2002年6月日本对道路交通法再次修订,并出台了“关于汽车驾驶酒后代驾业务适正化法律”配套法律规范,针对代驾进一步加强。根据该法的规定,申请酒后代驾的业者须向所在地警察署提出申请,再由都道府县一级公安委员会和国土交通省(该部门相当于中国的交通部)批准;同时,为避免代驾过程中因意外交通事故引发的乘客纠纷,该法还对酒后代驾运营车辆必须上保险以及有黑道背景和开黑车案底的人不得从事酒后代驾经营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该法律规范实行两年后,又再次增加了新规定,对于从事代驾的司机必须与出租车司机一样持有客运营运车辆的驾照资格,此外还需要在车里设置专用的顶灯标明准运号码和代驾者的信息,在代驾的顾客车中放置代驾的标志。

由于代驾行业目前是新兴行业,缺少行业的经验,救济渠道不完善不健全,也缺少配套的保险救济方式。特别是非公司进行代驾服务时,个人的承担风险能力非常小,往往造成损失之后无法承担该责任,进而导致很多社会问题,也增加行业的风险。在这方面,《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就有明确的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如该法第5条规定:所有供运行的机动车均须在缔结责任保险契约的前提下方可使用。即通称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4)。因此在日本,从事代驾的公司或者个人,代驾导致第三人或车主遭受损失或人身损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赔偿。而代驾人需要购买保险或有关的财团签订保险协议,进而依据合同的内容来进行赔偿。

而我国1999年4月1日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对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对于免责事由和最高的赔偿金额等虽然做了详细规定,但我国的一般是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范围、最高赔偿金额均较为有限,对于第三者的责任非常有限,对于代驾这个新行业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证。

五、通过对代驾行为风险的探析,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明确代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从整个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上,应当以民法为基础,在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去制定和慢慢确立关于代驾合同和法律责任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对代驾进行指导、约束、监督。通过不断健全法律法规,让代驾模糊的地带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规定,特别是合同法及民法。通过法律条款的完善,减少人们出行的鼓励,也有利于行业发展。

通过法律条文对代驾服务提供者的从业资质进行明确,对代驾合同的性质、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因履行代驾合同中产生的侵权在责任如何划分进行明确,代驾过程中事故的责任承担者进行明确。如果代驾中发生事故,先确认事故双方的责任,解决外部的责任问题,再而解决内部责任认定的问题,以解决因代驾导致的纠纷。

(二)确定代驾行业的主管部门,加强代驾市场的监管

    代驾本身是一种新兴的行业,不同于现有的出租车、公交、城际交通巴士等,有完善的法律体制及行业监管部门,是较为成熟的行业。代驾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在参照上面现有行业,对该行业的行业门槛、行业规则、行业标准等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行业准则及监管体系,通过设立严格的行业规则、资质等门槛,确定行业的规则、标准,明确监管机构对代驾人的监管权力。代驾服务行业成为有主管单位、准入门槛、统一标准的规范行业。现在没有明确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管理。这个行业需要具体的规范。以防不法分子在代驾服务中利用法律漏洞作出违法犯罪之事,规避自身的责任。

(三)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代驾公司或者代驾平台

在代驾合同签订的时候,建议对身上财物和车内财物进行清理和登记。明确代驾过程中车内财物丢失责任承担者。机动车代驾涉及到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故在选择代驾服务是应当选择规模大、口碑好的代驾公司或者代驾平台,提高自身的安全保障,即使不慎引发损害也可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

代驾是现今社会发展诞生的一种新型行业,此行业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出行方式,也加快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应制度完善和健全。然而,恰恰是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法规空白、政府监管部分职责不明晰,新兴产业行业又缺乏行业协会和自律机制,进而导致行业的发展存在较多问题,同时,当面对因代驾而引发法律纠纷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何对责任进行认定划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特别是理论层面,我们需要确定代价依据的是一个无名合同,该合同的性质、法律关系、基本的权利义务、适用的法律规则等,通过对这些法律层面的理论概念进行明确,进而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依托避免在面对新问题的束手无策。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原则,例如合同相对性、合同自由原则等,再适用合同法及日常常见的合同权利义务等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同时参照在民法大原则。经过时间和实践的积累,以及行业本身的沉淀、发展,形成有法律、有体制、有管理者和监督者、有行业协议,内部外部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服务为一体的系统,进而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也会比较容易迎刃而解。

总而言之,面对新事物、新行业,我们抱着朝阳的心态去期待这个行业的发展壮大,去改变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习惯,同时,也要考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体制及社会发展的阶段,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初步建设和确立行业的服务标准、规则。当然,任何人在面对问题时,应当积极提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代驾行业规则不规范,服务标准不统一,责任承担不明确,这些都是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多方合力加以完善。当然,代驾行业想要长健康的发展,那么就必须通过一些法律规定以及规范的业务规定,明确规定谁有何种权利,谁又应该承担何种责任。本文通过对代驾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不是很完善和非常建设性的意见,希望对代驾在法律层面中能有一些借鉴作用,对司法审判、理论、实践中有参考意义,也同时,希望对新行业有更好的保驾护航法律模式,既让行业有法可依,有让新行业有人管、有人监督,公开透明,进而也能加快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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